正義網桂林12月1日電(通訊員唐梅艷 何前斌)小小年紀卻乾著成年人都覺得可怕的事,心中稍有不滿便吆喝狐朋狗友來為自己出氣,最終害人又害己。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疊彩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武、蔣某、陳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訴。
2016年5月2日,桂林市商貿旅游技工學校學生劉某林(在逃)與徐某(另案處理)在學校舉行的兵乓球比賽中因比分問題發生口角,2015年5月3日,徐某因不滿劉某林,就叫劉某武幫忙教訓劉某林,雙方約定於5月4日20時30分許在桂林市疊彩區東二環路南洲大橋上打架。之後被告人劉某武通過QQ叫上蔣某、陳某、黃某(另案處理)幫忙,而劉某林就叫趙某(不做違法處理)、文某(不做違法處理)等人幫忙,於是趙某、文某糾集了王某(不做違法處理)、秦某(受害人)、雷某(不做違法處理)等人幫忙。
5月4日19時許,好野娛樂,徐某、劉某武、蔣某、陳某、黃某等二十余人在大河中學門口集合,被告人劉某武將隨身帶來的自制砍刀分配好後前往南洲大橋處,看到了趙某、秦某等七人在橋上,劉某武、蔣某、陳某等人便持砍刀上橋追砍趙某、秦某等人,劉某武、蔣某、陳某等人在南州大橋中斷北側綠化帶將跑得較慢的受害人秦某追上並對其拳打腳踢,劉某武、蔣某、陳某持自制砍刀將秦某的右手、左肩部、揹部砍傷。受害人秦某的傷情經鑒定為重傷二級、八級殘廢。
疊彩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劉某武聚眾斗毆,緻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志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辦此案的檢察官在此提醒,凡事都要三思而後行,學會理智看待問題和處理問題,沖動是魔鬼,稍有不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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